1.事實發生日:113/07/22
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3/07/22收到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高市勞檢字第11371289900號函,
因承攬工程對於營繕工程場所之工作區域開口部份
未依規定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
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檢查屬實,
依同法第43條第2款規定,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整。
3.處理過程:預計於收到本處分書次日起30天之內繳納罰鍰。
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新台幣1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已依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備,
以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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