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業已於民國(以下略)112年1月12日收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41號民事裁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華公司)及
東莞萬士達液晶顯示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萬士達公司)
文書名稱: 民事裁定
處分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抗字第41號
2.事實發生日:112/01/1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0年12月17日作成
東莞萬士達公司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19民初16號
民事判決之民事准予裁定,勝華公司提起抗告,臺灣臺中地方地院於112年1月10日
作成民事裁定抗告駁回。
4.處理過程:委任律師處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法處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