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業已於民國(以下略)110年12月23日收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陸許字第4號民事裁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華公司)及
東莞萬士達液晶顯示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萬士達公司)
文書名稱: 民事裁定
處分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陸許字第4號
2.事實發生日:110/12/2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東莞萬士達公司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大陸地區
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19民初16號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
110年12月17日作成民事裁定,准許東莞萬士達公司之聲請。
4.處理過程:委任律師處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法處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