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產熱水器、衛浴設備聞名的莊頭北工業公司,於92年初向經濟部
智財局申請「TOP」商標通過,但是生產家庭用品、五金類的老字號
脫普聚益提異議,經智財局審查作出異議成立,莊頭北不服,提起行
政救濟,最近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經濟部智財局表示,莊頭北受爭議的「TOP」商標和「脫普TOP」商
標在五金及家庭日常用品提供的內容服務極為相似,且服務對象、
行銷管道及銷售場所也很多雷同之處。
依一般市場交易情況,應屬類似服務,近似程度過高,容易使人產生
同一來源服務的聯想,而有生混淆誤認之虞。
莊頭北向法院主張,93年5月向智財局提起訴願,並同時申請減縮服務
範圍。
縮減後,經濟部認為,其中「凡而、考克的零售服務」與「脫普TOP
」商標指定的「五金零售服務」近似,因此把莊頭北訴願駁回。
莊頭北再把「凡而、考克」項目拿掉,由智財局再審。
智財局審理後認為,「TOP」商標和「脫普TOP」商標,二者都有相
同外文「TOP」,從異時異地觀察,消費者容易產生混淆,所以構成
近似商標。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該行政訴訟的適法性,應該以智財局作
出異議審定時的事實作為基準,而莊頭北縮減爭議商標服務範圍後,
並非智財局異議審定時可以預先斟酌,因此也不能說異議成立的處分
是不合法。
<摘錄經濟A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