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2/0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惟目前尚無已
洽定之應募人。
(2)因內部人或關係人對公司之營運相對了解,為提高本公司私募有價證券之可行
性,洽詢之應募人擬包括內部人或關係人,其名單如下:
(惟該名單僅為潛在應募對象,不代表該等內部人或關係人已知悉或同意認購本
次私募普通股案)
應募人 與本公司之關係
林玉龍 本公司董事長
梁耀仁 本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中租實業(股)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
陳瑞興 本公司法人董事中租實業(股)公司之代表人
張南雄 本公司董事兼行銷長
江秉穎 本公司獨立董事
申心蓓 本公司獨立董事
陳朝鎰 本公司研發長
張淳淳 本公司行政副總
蔡志佳 本公司製造開發部協理
吳永勛 本公司研發部協理
應募人屬法人者,其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及與本公司之關係:
法人應募人 其前十名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 與公司之關係
中租實業(股)公司 中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0%) 無
(3)若應募人為策略性投資人,可配合公司未來發展、優化財務結構,並可藉其本
身經驗、技術、知識等,有助於強化本公司市場競爭力及長期營運成長能力,
故有其必要性。
(4)本公司尚未洽定特定人,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以
對公司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為首要考量,並以符合主管機關規定
之各項特定人中選定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30,000,000股為上限。
5.得私募額度:本次私募之普通股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授權董事會不超過2次
辦理,合計總發行股數以不超過30,000,000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1)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
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
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本次私募每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惟實際訂價日擬提請股東會授
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及發行當時辦理私募之市場狀況訂定之,並於價格訂定二日
內公告之。私募價格之訂定將依據主管機關法令,參酌上述參考價格,及考量證
券交易法對於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預計辦理次數 資金用途
第一次辦理 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第二次辦理 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因私募方式具有籌資迅速簡便且限制轉讓有助於公司經營權穩定及拓展營運,且較
可確保公司與投資夥伴的長期合作關係,故擬採私募方式募集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
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1)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
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
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及發行當時辦理私募之市場狀況訂定之,並
於價格訂定二日內公告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本次私募之普通股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之
規定,交付日後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外,本公司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
會視當時狀況,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後掛牌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計劃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
行條件、計劃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
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劃之事項,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或基於營運評
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當時市場狀
況及法令規定全權處理之。
(2)本案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依法提請股東會討論。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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