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4/01/24
2.發生緣由:
一、為配合本公司股東申請核准時程,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第11條申請延長募集期間三個月至114年4月23日,並提出
「補償方案」及「承諾書」。
二、本公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展延113年度第1次現金增資發行新
股之特定人繳款期間,業已接獲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077號函核准展
延3個月,自114年1月24日至114年04月23日,特此公告。
3.因應措施:
一、基於保護股東權益,對於113年現金增資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之
權益,本公司擬訂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1.適用對象: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款之股東、員工及特定人等繳
款人。
2.申請期間:自補償辦法公告日至114年2月11日止。
3.申請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股東、員工及特定人等繳款
人,如因增資作業時程發生改變而已無認股意願,請填具『股
款退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並檢附原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收
據影本加蓋股東原留印鑑及匯款銀行帳號封面影本、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乙份,於申請期間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
本公司財會部(高雄市前鎮區中安路1號4樓),逾期未送(寄)達
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股意願。
4.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
之股東、員工及特定人等繳款人,如因增資作業時程發生改變
而已無認股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
計算公式如下:已繳納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
之天數)×利率(註2)/365】
註1:實際退款日由董事長依法核定。
註2:利率係以補償方案公告日之臺灣銀行公告一年期機動定存
利率為基準計算之,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
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5.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原認購股數之股款,本公司董事長將另洽
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
利息。
二、承諾書如下:
承 諾 書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113年現金增資發行新
股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1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61083號
函同意在案。
為配合股東繳款作業時程,本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九次臨時會議決議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申請延長繳款期間至114年4月23日。
本人特此聲明於本次現金增資延長募集期間對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特
定人權益尚無重大影響。若因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限,而造成參與此次現金增
資之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特定人權益受損,經提出合理、具體理由及檢具
公信力之佐證資料,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公司願負相關損失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承諾書人: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董事長:廖泰翔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現金增資募足股款時之增資基準日及相關事宜,依實際募款情形授權董事長
另訂之。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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