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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掏空案 林蔚山判刑八年
2019/5/30

  大同前董事長林蔚山涉掏空大同公司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依違反證交法加重背信罪,判處林蔚山八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3億元,最高法院昨(29)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大同昨天表示,對最高法院的判決深感遺憾。林蔚山也透過聲明表示,強烈希望此案重新調查清楚,還給正直誠信的企業家清白,希望司法重新建立公正公平的處理,還給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大同市場派股東昨天發文呼籲,林蔚山應辭去所有大同集團旗下其他事業董事長職務,以示負責。林蔚山去年請辭大同董事長和總裁職務後,仍擔任華映、綠能、尚志半導體、尚志資產、大同綜合訊電、尚志精密化學、拓志光電、中華電子、大同醫護、尚志投資、大同日本、大同新加坡電子、大同新加坡電機、大同世界科技、精英電腦等15家相關企業董事長。

  林蔚山在十餘年前投資女性友人周雲楠的通達國際公司,通達虧損十多億元,林蔚山被控為免除連帶保證人責任,以大同集團子公司資金融通金援通達且併購通達,導致大同虧損17億餘元。

  高等法院更一審依證券交易法、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之背信罪,判林八年徒刑,併科3億元罰金;尚資公司主計長黃仁宏處判刑二年,緩刑五年,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最高法院駁回林上訴定讞,並啟動防逃機制。

  此外,林蔚山未扣案的13億5,267萬元犯罪所得沒收,通達國際公司未扣案的15億6,858萬也元沒收。但對林蔚山或通達國際任一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沒收或追徵,於該沒收或追徵之範圍內,另一人免除其責。

  大同聲明指出,最高法院判決林蔚山為了脫免債務,將債務轉嫁給大同,完全不是事實,因為到今天為止,林蔚山還是保證人,繼續承擔債務,並沒有脫免任何債務。

  大同認為,事實是新竹商銀的職員已經承認了與通達公司的周雲楠勾串作假交易,結果周雲楠輕判,銀行職員則未被起訴。<摘錄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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