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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民營電廠提告勝訴 60億免繳
2017/5/26

  長生、麥寮、新桃等9家民營電廠,一致拒絕調降台電公司購電費率,公平會認定涉及聯合行為,重罰60億700萬元,並作成禁止聯合行為處分。9家民營電廠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定不涉聯合行為,昨判9家民營電廠業者勝訴,免罰。本案可上訴。

  2012年油電雙漲,台電高價向民營電廠購電成為各界箭靶,長生、麥寮、和平、新桃、國光、嘉惠、森霸、星能及星元等9家民營發電業者(IPP業者),拒絕能源局提出的方案,一致不同意台電要求調整購售電費率。

  公平會調查後,認定9家民營發電業者(IPP業者),自2008年8月至2012年10月,藉組成的台灣民營發電業協進會集會,達成彼此不與台電完成調整購售電費率的合意,相互約束事業活動,而為「以拖待變」的種種方式,聯合拒絕與台電協商,足以影響國內發電市場的供需功能,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的禁止規定,開罰IPP業者63.2億元,並作成禁止聯合行為處分。

  9家民營電廠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北高行審理後,判決9家IPP業者勝訴免罰,並撤銷禁止聯合行為處分。期間罰款經公平會依訴願結果重新裁罰後,降為60億700萬元。

  案經公平會上訴獲發回更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為,9家IPP發電業,並年以台灣本島構成1個發電市場,地理市場不是同一個,9家民營電廠非保證時段的能量費率,縱使有競爭關係,也不會使保證時段的電價產生競爭,何況非保證時段的能量費率,根本未因經濟調度原則產生競爭。

  因此,保證時段容量費率調整,縱有與其他IPP業者有何協議,但因保證時段售電數量各IPP業者,彼此間本無競爭、市場存在,難以此認定協議互不為競爭而構成聯合行為,訴願決定和原處分認定違公平法聯合行為裁罰部分,及命停止違法聯合行為都應判決撤銷。<摘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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