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發展亞資中心,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10日宣布,開放 壽險業的「高資產客戶」可用保險契約做擔保向銀行做質借(保單質 借),及向銀行辦理借款或保費融資兩大業務。蔡火炎指出,目前可 做高資產業務的壽險有五家(國泰、富邦、新光、南山、凱基),連 同有意願者共十家壽險有意辦理富豪財管大餅。
其中打算進駐高雄專區的業者,有4家具財管業務資格、1家有OIU 執照,法規將在6月11日修正發布上路。
蔡火炎說,壽險業本就可兼營財管,但對高資產客戶未有統一定義 ,因此擬修改「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共六大修 正。申辦資格條件上,為確保壽險業者辦理財富管理業務者具足夠財 、業務及風險管理能力,須符合資本適足率、法令遵循條件,且新增 風險管理、落實公平待客原則二項條件。
為金融監理規範一致性考量,配合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 務的規定,將客戶對象名稱由「高淨值客戶」修正為「高資產客戶」 ,並明定壽險業財富管理業務範圍,包括壽險業財管業務人員或合作 通路對高資產客戶銷售保險商品,可透過所屬業務人員推介其他金融 特許事業之金融商品、提供資產配置或財務規劃等服務。
這次也開放壽險業的高資產客戶,得以其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為擔 保,向銀行辦理借款或保費融資,這項業務雖不限定在高雄,但因壽 險合作的銀行只能在高雄金融特區試辦,因此保單借款與保費融資現 僅在高雄專區承作。
此次也明定高資產客戶後續資格之覆審及定期評估程序,壽險業對 於高資產客戶應每屆滿2年,或每屆滿2年後於客戶最近一次辦理財管 業務時進行覆審,檢視客戶續符合高資產客戶之資格條件;於未屆至 2年應覆審期限前,壽險業應定期評估客戶於該保險業的保單價值或 年繳化保險費,或具備銀行高資產客戶的身分。
<摘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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