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業經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九十二年
度盈餘分配現金股利案,依權利分派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持有股
份,每股配發現金股利新台幣二•七五元。
二•董事會訂定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為分派現金股息基準日,並
自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開始發放,以支票或匯款方式委由本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代為發放(計算至元為止
,元以下捨去不計)。
三•依照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九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七
月十五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
者,務請於九十三年七月十日下午五時以前駕臨或郵寄(辦理者以
郵戳日期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
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八十三號五樓、電話:(○二)二三六一
三○三三)辦理過戶手續,俾享受配息之權利。
四•特此公告。
相關報表: 8944_2004062301_R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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