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放寬未成年人得出借有價證券予證券商,臺灣證券交易所近日公 告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1條 之一。證交所表示,將俟「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配合修訂 公告後實施。
證交所針對此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讓各項授信業務規範一致,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 操作辦法」第6條內容:明定客戶為自然人者,簽訂「證券商出借有 價證券予客戶」契約,客戶應年滿20歲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簽訂「 證券商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契約者,不在此限。
二、自然人為辦理出借與證券商簽訂「證券商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 」契約者,因不具授信性質且無年齡限制,因而修正「證券商辦理有 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7條,增訂未成年人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 之作業方式。
即客戶為未成年人者,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親持國民身分證正 本及客戶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客戶尚未領 取國民身分證者,得以戶口名簿代之。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