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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本公司重要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與連江縣政府臺馬輪建造
2025/5/29
代本公司重要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與連江縣政府臺馬輪建造工程合約訴訟更審判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連江縣政府、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及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
4.事實發生日:114/05/2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鼎公司)於100年7月與連江縣
政府簽訂臺馬輪建造工程合約,系爭船隻發生故障,因兩造對故障原因究為
人為操作失當抑或是船隻設計缺失未有共識,連江縣政府與連江航業公司於
106年12月13日對高鼎公司提起訴訟,第一審高鼎公司全部勝訴,連江縣政府
與連江航業公司對一審結果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高鼎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連江縣
政府新台幣(下同)371萬8532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及新華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連江航業公司239萬5011元及自民國
106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他上訴、連江航業公司
追加之訴、附帶上訴均駁回。
連江縣政府、連江航業有限公司、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及新華航業公司對二
審結果提出上訴。三審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及駁回
上訴人連江縣政府請求上訴人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1252萬1779元
本息之上訴、駁回上訴人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請求上訴人高鼎遊艇股
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1252萬1779元本息之上訴及追加之訴,暨各該訴訟費用
部分廢棄,發回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更審判決如下: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連江縣政府後開第2項之訴,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
部分外)均廢棄。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連江縣政府新台幣
88萬1097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其他上訴、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含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除確定部分外),
由被上訴人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6%,餘由上訴人負擔。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書後與委任律師研議後續處理方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上開訴訟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
並無重大影響,相關營運活動均正常進行。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尚未收到判決書,待本公司收到判決書後將與委任
律師研議。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興櫃正常交易中
股東會訊息
最近一期股東常會已於 114/06/20 結束
股東權息通知
113年將配發 0.4 元股息 20 股股利
112年辦理現增,每張可認37.387044 股股,認購價 10 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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