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授權人:本公司
被授權人:Avenue Therapeutics, Inc.(下稱「Avenue」)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無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無
4.事實發生日:114/03/0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依114年03月08日自美國NASDAQ上市公司Avenue公司官網公告本公司通知Avenue終止
本授權契約之訊息,茲說明如下:
本公司與Avenue於112年02月28日簽署AJ201(主成分為JM17,用於治療罕見疾病脊髓和
延髓肌肉萎縮症SBMA,又稱「甘迺迪氏症」)專案之授權契約(下稱「本授權契約」),
依約本公司於完成之新藥AJ201之臨床1b/2a期試驗及解盲後,Avenue應支付本公司里程
碑金,並採購臨床試驗用藥,啟動執行臨床2b/3期試驗及後續產品開發。本公司在完成
1b/2a期試驗後,即積極以原訂時程進行解盲;惟Avenue一再無理拖延臨床臨床1b/2a
解盲時程,也未依約定盡商業上合理努力開發專案,為讓AJ201專案進度能夠順利進行,
本公司已盡最大努力與Avenue多次溝通未果。
本公司於03月02日晚間收到國際商會國際仲裁法院之初步通知,說明Avenue已向該法院
聲請緊急禁制令,禁止本公司針對AJ201臨床1b/2a試驗檢體進行進一步分析。該法院並
於03月04日通知本公司,緊急仲裁人已正式受理該案,故本公司於03月04日發布重大
訊息。基於維護本公司股東之權益,本公司於03月02日收到初步通知,並立即諮詢美國
委任律師後,爰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於03月03日通知Avenue,指出因Avenue未依本授
權契約之爭端解決方式先循高層協商與調解,便逕自向國際商會國際仲裁法院聲請緊急
禁制令,不符合本授權契約處理重大爭議之程序,並主張Avenue (1) 未盡商業上合理
努力開發與商業化AJ201,(2) 未能按照授權契約之約定,在113年03月31日前簽署AJ201
之臨床供貨協議,及 (3) 合理可預期Avenue將無法達到於116年02月28日前完成臨床2/3
期試驗之首位病人給藥(first-patient-first-dosing)之里程碑,構成重大違約,故
本公司向Avenue提出終止本授權契約之意向。
依據本授權契約,若一方重大違約,他方得向違約方發出書面通知,並要求終止契約。
然而,若違約方能在收到書面通知後60個日曆天內補救違約情形(此期間稱為
「補救期」,則該終止權不得行使。此外,若違約方已經在商業上採取合理努力來補救
違約,則補救期將自動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自書面終止通知發出日起合計90日曆天。
此外,依據本授權契約,若雙方對於是否發生重大違約(包括違約是否構成「重大
違約」)存在爭議,則受質疑的一方可對違約指控提出異議。在此情況下,補救期將
持續至該爭議最終解決之日。在爭議解決期間,本授權契約之所有條款仍保持有效,
且雙方仍須繼續履行各自於本授權契約下的義務。
Avenue收受本公司終止契約之意向通知後,於美東時間03月07日於其官方網站上公布
重大訊息,除針對本公司主張其違約提出異議外,尚主張本公司終止契約之意向通知
無效,本授權契約效力仍存續,以及保留向本公司求償之權利。
就Avenue所指稱本公司AJ201臨床1b/2a期試驗檢體進行分析之方法將會使檢體用罄,
造成該檢體永久且不可逆地無法被檢測,進而影響臨床數據信度云云,本公司均嚴正
否認,並主張Avenue確有重大違約之情事,本公司已委任美國律師協助處理相關爭議,
以維護本公司股東最大之權益。
6.處理過程:
本公司業已委任美國Greenberg Traurig, LLP及Williams & Connolly LLP作為本公司之
法律顧問,偕同本公司與Avenue進行相關爭議之協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正與Avenue進行協商,故目前本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偕同上述委任律師與Avenue進行協商,後續本案進度如有重大變化,本公司
將依規定即時更新或補充說明相關內容。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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