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近日將公告「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綠能業者各年度備用容量義務改為一定比例,以利財務評估,且全部綠電業者,不論規模大小都要準備備用容量。同時,亦開放綠電業者向台電採購備用容量。台電將在第1季為綠電業者推出各類產品。
過去綠能業者各年度備用容量義務不一,不利評估未來成本,修正辦法後將改為定額。其中離岸風電義務為轉供容量的10%,陸域風電為6.7%、太陽光電為3.3%、小水力為10%,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的能源為15%,生質能、地熱均為15%(2031年底前完工併網者為10%)。舉例來說,一個轉供500百萬瓦(MW)的離岸風場應準備10%、即50MW的備用供電容量。
經濟部能源署表示,考量公平性,新制改為所有再生能源業者、售電業者等,只要不是賣電給台電的,都須接受規範,若未達成義務,可罰150萬到1,500萬元。
該法明定備用供電容量須為可調度的,如火力機組、儲能系統及需量反應。綠電業者除自建設備外,亦開放向台電購買。
能源署表示,修正草案備用供電容量計算是以整年度為計算周期,但考量實務上業者可能於年度中併網轉供,不足一整個年度,所以公告時將參採業者建言,微調備用供電容量算式以全年每月數額平均計算其義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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