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王世岳先生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五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
4.事實發生日:113/12/0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4月18日向台灣智慧財產法院對本公司提起民
事訴訟,主張本公司所產銷之薄型筆記型電腦用3片式及4片式光學鏡頭各系列產品,
侵害中華民國第I572888、I561850、I546561及I580996號光學成像系統發明專利權。
6.處理過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作成一審判決,判定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上開訴訟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並無重
大影響,相關營運活動均正常進行。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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