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3/09/06
2.公司名稱:碳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考量本次募資時程時機與近期資本市場波動等因素以及給予特定人繳款充裕作
業時間,故本公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長洽特定人繳款期間三個月。
(2)本公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展延113年第1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特定人
繳款期間,業已接獲金管證發字第1130356721號函核准展延3個月,自113年
08月13日至113年11月13日,特此公告。
6.因應措施:
一、為確保原股東、員工及繳款人之權益,將本次現金增資對投資人權益所造成之
影響,特訂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1.適用對象: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繳款人。
2.申請期間:自補償辦法公告日至113年09月13日止。
3.申請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繳款人,如已無認購意願
,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並檢附原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
存查聯影本加蓋股東原留印鑑及匯款銀行帳號封面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乙份(舊戶者免繳)、印鑑卡(舊戶者免繳),於申請期間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
(以郵件郵戳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
部【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8號B1;電話:(02) 2746-3797】,逾期未
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4.補償金計算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繳款人,如已無認購意願
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已繳納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利率(註2)/365】
註1:實際退款日由董事長依法規全權處理。
註2:利率係以補償方案公告日之臺灣銀行公告一年期機動定存利率為基準計
算之,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5.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原認購股數之股款,本公司負責人將洽特定人承諾悉
數認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二、承諾書如下:
承 諾 書
碳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113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
股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06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46511號函核
備在案。
本公司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本次現金增資之主要內容及一切發行事宜
,鑑於近期資本市場波動較大,繳款情形未如預期,綜合考量市場客觀環境之變動
、認購人投資意願及資金募集之可能性,以期募資作業能順利完成。本公司董事長
決議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申請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至113年11月13日。
本人特此聲明於本次現金增資延長募集期間對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權益尚無
重大影響。若因延長募集期間,而造成參與此次現金增資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
權益受損,經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承諾將對不繼續認購
之原繳款人辦理加計利息退還股款之補償作業。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承諾書人:碳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林振義
中華民國113年08月30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次現金增資募足股款時之增資基準日及相關事宜,依實際募款情形授權董事長另訂
之。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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