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113/06/2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錢靜/法人董事代表人
(2)蔡凱閔/法人董事代表人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營業行為,在無損害
本公司利益之前題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13/06/24~115/06/28。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業經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
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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