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豐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公告申報98年度財務報告之
裁處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6月3日
二、受裁罰對象:嘉豐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何
山田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嘉豐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
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於98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公告申報98年度財
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
,就嘉豐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
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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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證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