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y 發文作者 | 上市後有無海外所得的稅負問題? 聽說如果在掛牌前出售獲利 是海外所得 如果掛牌後出售 是證券交易所得 就不是海外所得了. 也沒有最低稅賦制的課稅問題.是這樣嗎????? |
布朗尼 2樓 | 有關買賣回台上市股票 資本利得課稅問題 可以參考 財政部賦稅署970923台稅二發第09704086730號 裡面有很清楚的說明 內容如下 ----------------------------------------------------- 外國發行人來臺募集與發行股票之課稅釋疑 1.第一、二上市(櫃)或登錄興櫃公司股票之股利課徵所得稅問題:(2)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第一上市(櫃)公司」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股票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者;「第二上市(櫃)公司」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已在經核定之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股票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者;「興櫃公司」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股票經櫃買中心同意登錄興櫃者。(3)依此,如該外國發行人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亦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該外國發行人給付投資人之股利,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投資該等股票所取得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個人(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該等股票之股利,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 2.第一、二上市(櫃)或登錄興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問題: (1)第一、二上市(櫃)或登錄興櫃公司股票來臺掛牌後,營利事業或個人買賣該股票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損益,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7款規定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依財政部83年1月12日台財稅第821506281號函及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 3.外國公司股票來臺掛牌前,股東處分該外國公司股權而產生之資本利得課徵所得稅問題: (1)外國公司股票來臺掛牌前,股東處分該外國公司股權而產生之資本利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該股東如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上開資本利得或損失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如為個人及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則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 (2)另個人海外所得應自99年1月1日起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