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發文作者 | 轉讓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要注意,即使主張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直接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證券交易所得,報繳最低稅負,如經國稅局查得原始取得成本,仍會按較高所得額課稅。 台北市國稅局日前發現,納稅義務人王君於95年9月轉讓甲股份有限公司(屬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公司)200萬股股票,每股成交價格36元,成交總金額7,200萬元,王君未檢附成本證明文件,直接以成交總金額7,200萬元的20%,申報基本所得額1,440 萬元,經台北市國稅局查得王君取得成本為每股10元至12元不等,扣除總取得成本2,000萬元及已繳納的證券交易稅,核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5,000餘萬元,王君短報3,000餘萬元。 國稅局人員說明,雖然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是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核計轉讓未上市櫃公司的股票所得,但經國稅局查得的實際所得額較高者,應以查得的資料為核計基準,因此甲君雖申報基本所得額為1,440萬元,但因國稅局查得其證券交易所得為5,000萬元,仍核定王君短報所得。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計算方式,是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的餘額為所得額。若民眾未依法申報交易所得,或未提供證明所得額文件者,國稅局將以下列方式,計算其所得額:一、已提供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或已查得交易時的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其所得額。二、未提供交易時的成交價格,則以買賣交割日發行股票資產淨值計算收入的75%,計算其所得額。 國稅局也提醒納稅人,若採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列報者,必須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以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 (取自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