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3/11/21
2.發生緣由:未依規定期限公告112年度、113年第1季、第2季及113年
第3季財務報告。
3.因應措施:本公司積極另洽會計師盡速完成財報,並申報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13年11月21日收到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來函(金管證審字第11303618161號), 說明本公司未依規定
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12年度、113年第1季、第2季財務報告及未公告
申報113年第3季財務報告,已依法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
並要求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補行公告申報上開財務報告。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